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禠奪公權伍年;又所犯附表編號二併科罰金部分,減為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定應執行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五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42條第2項前段、第37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