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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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內關於「乙○○使人受重傷,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應更正為「乙○○使人受重傷,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內關於「乙○○使人受重傷,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顯係「乙○○使人受重傷,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乙○○使人受重傷,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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