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小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小字第553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被告 張義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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