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彭崇禮 被告 黃澤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竹交簡字第5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