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訴字第10號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上訴人 江明通 即原告被上訴人莊秀貞○○○號2樓
李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