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2號原告 池貴森
袁瑞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被告 曹耘涵 ( 曹水財 之承受訴訟人)
曹進龍 (曹水財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坤藤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曹耘涵、曹進龍為被告曹水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曹水財於民國105年9月20日死亡,茲查曹耘涵、曹進龍為被告曹水財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0頁至第105頁),其繼承人曹耘涵、曹進龍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