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和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和等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徐文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自民國105年6月7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徐文和等前因另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7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自105年7月13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丙字第233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徐文和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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