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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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飲用水管理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 溫源漢 上列原告因飲用水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應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300元,尚有1,700元未繳納│││。│├──┼───────────────────────┤│2│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 徐耀昌 與機關之關係:「(│││縣長)」。│├──┼───────────────────────┤│3│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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