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原告 艾森豪諾耶 國際盛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予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7月18日本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