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蕾絲蒂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向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意思表示而無法送達之證明文件(如退回之信封)。
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釋明相對人為雅蕾絲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亦或為雅蕾絲蒂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