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0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