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麗於民國107年9月2日15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區○○路7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與承德路7段112巷交岔路口時,理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前方車輛動態,適告訴人 王建華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向前方,因車多壅塞而暫停,遭被告邱麗前揭車輛自後追撞,致告訴人王建華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後暈眩之傷害,因認被告邱麗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王建華告訴被告邱麗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1號和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華 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