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84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扣押款,而被告之登記所在地
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且亦查無
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依上述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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