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登魁 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9,668元,應繳
  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聲請
  人尚應補繳1,7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另查相對人 張櫻張櫻業 經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准予拋棄
  繼承,是聲請人應補正本件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更正本
  件訴之聲明,且應提出被繼承人 吳國廷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略 )、向管轄法院查詢繼
  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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