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2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文華邱日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邱子晴邱文莉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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