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08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蕭文卿 債務人 鄔承韋 (即 鄔雍驊 之繼承人)債務人 鄔承諺 (即鄔雍驊之繼承人)債務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淑庭 (鄔雍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淑庭、鄔承韋、鄔承諺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鄔雍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