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大能 相對人即債務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