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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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人傑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3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人傑因愛慕少年李○○(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前已有多次侵入李○○位在花蓮縣吉安鄉之住處(地址詳卷)之犯行。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6月9日晚間11時許,在花蓮縣○○鄉○○路○段○○○巷○弄○○號之 呂金華 住處前,徒手竊取呂金華所有,用以支撐花圃植栽之鋼筋3支,得手後旋前往李○○上開住處,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李○○及李○○外祖父張○○(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同意,將鋼筋插入李○○上開住處旁之電線桿洞孔內,藉以攀爬電線桿至李○○住處2樓陽臺而無故侵入該處,因認被告涉有竊盜及侵入住宅之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於102年7月15日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29號受理在案,業於102年8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9日宣判在案,此經本院調閱102年度易字第229號卷宗屬實,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2年9月13日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程序並不合法,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戴國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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