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簡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簡聲字第46號聲請人A01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02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再抗告事件(本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5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方彬彬法官王怡雯法官藍雅清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榕芝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