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費用等再審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93號聲請人即再審被告 吳淑貞
張永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審原告許 楊惠雯 間請求給付費用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再字第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法官賴惠慈法官林慧貞法官許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