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醫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醫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醫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寶秀選任辯護人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30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寶秀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陳寶秀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高雄市私立快樂家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實際負責人,明知自身並無醫師資格,亦未取得合格醫師或藥師之個別指示或調劑,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竟因該照顧中心年長住民有高血壓、發燒、尿出血、便秘、牙痛等病狀,即與該照顧中心護理人員 謝皖玲陳諭 靚(二人所涉違反醫師法罪嫌,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違反醫師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民國106年6月起,在所經營上開照顧中心內,由陳寶秀分別指示謝皖玲、 陳諭靚 ,於附表一編號1至13各欄所示時間,將所示處方藥或指示藥,提供予 徐洪心蘇義林陳滿陳贛陳簡止 、謝 趙樹蘭陳月英張曾善黃王玉溶鄭天萍黃高粧黃嚴敏林簡魯 等13位住民服用,而擅自從事醫療業務。嗣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
107年3月6日9時4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為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等規定之限制,亦即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寶秀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偵三卷第227頁至第232頁、本院卷第93頁、第111頁),核與證人謝皖玲、陳諭靚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偵一卷第273頁至第283頁、偵三卷第239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0月27日函暨所附陳述意見表及查獲現場照片、107年3月19日函暨所附調查報告、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243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扣案筆記本內文影印資料、醫師處方藥清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許可證查詢單、藥品說明書、快樂家族照顧中心機構院民一覽表、護理人員排班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12日電話紀錄單、陽明牙醫診所108年1月11日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年11月5日函暨所附 陶吳彩雲 、蘇義林、陳贛、徐洪心、黃王玉溶、陳簡止、 謝趙樹蘭 、陳月英、張曾善、陳滿、鄭天萍、黃高粧、黃嚴敏、林簡魯、藍劉招蘭於106年6月至107年3月之就醫資料(含藥品醫令)及藥品資訊、高雄市立鳳山醫院108年1月18日函暨所附就診及用藥紀錄、快樂家族照顧中心搜索現場側錄光碟畫面截圖及手繪快樂家族照顧中心平面圖、快樂家族照顧中心之筆記本紀錄影本、護理紀錄、住民於太眾診所之病歷紀錄、 羅中廷 診所給藥明細在卷可參(他卷第1頁至第15頁反面、偵一卷第173頁至第178頁、第335至414頁、第415至第
478頁、偵二卷第3頁至第7頁、第11頁至第12頁、第19頁至第28頁、第43頁、第101頁至第112頁、偵三卷第11頁、第19頁至第85頁、第87頁至第109頁、第189頁至第221頁、第255頁至第272頁、偵四卷第3頁至第424頁),復有扣案筆記本、快樂家族照顧中心給藥紀錄、護理紀錄㈠至㈢冊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及罪數⒈按所謂「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
、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包括對人體有「侵入性」之施術或處置,均屬醫師法規範之醫療行為;而醫師法所規範者係著重於合法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以確保醫療品質,藉以維護病患就診者獲取健康之權利。本案被告既未取得醫師執照,亦無合格醫師、藥師或藥劑生之個別指示,即自行依所判斷之住民病症提供藥物供附表一所示住民服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護理師謝皖玲、陳諭靚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⒉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而醫師法第28條前段所謂「執行醫療業務」,即係以繼續之意思,反覆實施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是被告自
106年6月起至107年3月6日為警查獲時止,對於附表一所示快樂家族照顧中心多名住民提供處方藥及指示藥,實施治療行為,具反覆實施性質,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
㈡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犯罪而違法執行之醫療業務種類、犯罪行為方式、對於醫療管理及病患身體健康所生危險之程度,及本案犯罪經查獲違法執行上開業務之對象及範圍等情狀。再參以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尚見悔意;前又無任何刑案論罪科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稱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法、情節,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快樂家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負責人、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7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緩刑宣告
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亦坦承犯行,深表懊悔之意,堪信已知其錯誤,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並綜合考量被告年紀、從事本案相類行為之期間及再犯防止之需求,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為修復被告之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並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而能戒慎行為預防再犯,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國庫支付10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期使被告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諭知,俾由執行機關予以適當督促,以觀後效。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㈣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藥物,係被告實際持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筆記本及紀錄,係護理人員就住民身體狀況及用藥情況所為之記載,性質核屬本案證物,而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且所載內容涉及該照顧中心與本案無關之其他多名住民,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物,分別係住民過往就診之藥袋及零用金寄放明細,難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直接關聯,亦不予宣告沒收。至其餘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所列扣押物品(偵三卷第273頁至第274頁、第305頁至第306頁),分別係在信展老人養護中心、長生老人養護中心扣得,而與被告本案犯行無涉,亦均未據檢察官聲請沒收,自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沈佳螢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師法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住民│日期│扣案筆記本│照顧中心提供之藥物│給藥護理人員│││││記載之症狀│││├──┼────┼───────┼─────┼─────────────┼──────┤│1│徐洪心│106年6月15日│睡不著│處方藥 思樂康 (Seroquel)、│謝皖玲││││││處方藥悠然錠(Silence)各│││││││半顆││││├───────┼─────┼─────────────┼──────┤│││106年10月30日│高血壓│處方藥Adalat│陳諭靚│││├───────┼─────┼─────────────┼──────┤│││106年10月31日│高血壓│處方藥Adalat│陳諭靚│││├───────┼─────┼─────────────┼──────┤│││106年11月21日│高血壓│處方藥Adalat│陳諭靚│├──┼────┼───────┼─────┼─────────────┼──────┤│2│蘇義林│106年7月28日│牙痛│處方藥及通安(Ultracet)│陳諭靚│├──┼────┼───────┼─────┼─────────────┼──────┤│3│陳滿│106年8月3日│尿味重│處方藥撲菌特(Bakter)1顆│陳諭靚│├──┼────┼───────┼─────┼─────────────┼──────┤│4│陳贛│106年11月7日│發燒、膿尿│指示藥 普拿疼 (Panadol)1│陳諭靚││││││顆、泌尿道感染藥物││├──┼────┼───────┼─────┼─────────────┼──────┤│5│陳簡止│106年10月12日│無記載│處方藥來適泄(Lasix)│謝皖玲│├──┼────┼───────┼─────┼─────────────┼──────┤│6│謝趙樹蘭│106年6月21日│尿出血│處方藥來適泄(Lasix)、處│陳諭靚││││││方藥斷血炎(Trasamine)││││├───────┼─────┼─────────────┼──────┤│││106年8月3日│發燒│感冒藥1包、膀胱灌洗│謝皖玲│├──┼────┼───────┼─────┼─────────────┼──────┤│7│陳月英│106年8月21日│高血壓│處方藥Adalat│陳諭靚│││├───────┼─────┼─────────────┼──────┤│││106年11月8日│血尿│處方藥來適泄(Lasix)0.5│陳諭靚││││││顆、處方藥斷血炎(Trasam│││││││ine)2顆││││├───────┼─────┼─────────────┼──────┤│││106年11月8日│無記載│處方藥來適泄(Lasix)1顆│陳諭靚││││││、處方藥斷血炎(Trasamine│││││││)2顆、泌尿道感染藥物││││├───────┼─────┼─────────────┼──────┤│││106年11月10日│腹脹2天解│處方 藥樂多 (Lactulsyrup)│謝皖玲│││││便│1杯││││├───────┼─────┼─────────────┼──────┤│││106年11月17日│發燒│指示藥普拿疼(Panadol)1│陳諭靚││││││顆││├──┼────┼───────┼─────┼─────────────┼──────┤│8│張曾善│106年6月10日│無記載│指示藥普拿疼(Panadol)1│謝皖玲││││││顆││││├───────┼─────┼─────────────┼──────┤│││106年7月4日│無記載│處方藥痢默停(Imodiuml)1│陳諭靚││││││顆、腸胃藥1包││├──┼────┼───────┼─────┼─────────────┼──────┤│9│黃王玉溶│106年6月10日│膿瘡│處方藥愛默黴素(Amoxicilli│陳諭靚││││││n)1顆││├──┼────┼───────┼─────┼─────────────┼──────┤│10│鄭天萍│106年6月11日│尿管阻塞│膀胱灌洗、泌尿道感染藥物1│謝皖玲││││││包││││├───────┼─────┼─────────────┼──────┤│││106年6月21日│尿液色深、│泌尿道感染藥物1包│陳諭靚│││││髒│││├──┼────┼───────┼─────┼─────────────┼──────┤│11│黃高粧│106年6月16日│無記載│處方藥愛默黴素(Amoxicilli│陳諭靚││││││n)1顆││├──┼────┼───────┼─────┼─────────────┼──────┤│12│黃嚴敏│106年7月29日│左側牙齦腫│處方藥愛默黴素(Amoxicilli│陳諭靚││││││n)、處方藥及通安(Ultrac│││││││et)各1顆││├──┼────┼───────┼─────┼─────────────┼──────┤│13│林簡魯│106年7月30日│無記載│處方藥 美舒咳 (Musco)、感│陳諭靚││││││冒藥1包││└──┴────┴───────┴─────┴─────────────┴──────┘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1│藥物│1批│├──┼───────────────┼──┤│2│筆記本│1本│├──┼───────────────┼──┤│3│護理紀錄│3本│├──┼───────────────┼──┤│4│快樂家族106年至107年給藥紀錄│1本│├──┼───────────────┼──┤│5│住民就診藥袋│2捆│├──┼───────────────┼──┤│6│住民零用金寄放明細│1張│└──┴───────────────┴──┘〈卷證索引〉┌─┬───────────────────────┬───┐│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8473號卷│他卷│├─┼───────────────────────┼───┤│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301號㈠之1卷│偵一卷│├─┼───────────────────────┼───┤│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301號㈠之2卷│偵二卷│├─┼───────────────────────┼───┤│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301號㈡卷│偵三卷│├─┼───────────────────────┼───┤│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301號醫師法案│偵四卷│││件相關資料卷││├─┼───────────────────────┼───┤│6│本院108年度醫訴字第3號卷│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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