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麗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麗美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麗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李麗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8年5月27日下午3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9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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