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原告黃 昱仁 被告 李尚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