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87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宏德 選任辯護人 林志揚 律師上列上訴人竊盜等案件,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7號刑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承審法官欄「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審判長法官欄內所載「周賢銳」,與原判決之原本審判長法官欄內所載「曾逸誠」不符,顯屬誤載,在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前提下,應將原判決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洪碩垣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