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偽造文書等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均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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