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傑文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傑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傑文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於民國103年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及1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按指本院103年12月30日103年度易字第220號刑事判決),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3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