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松青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聲請人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
103、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聲請人母親是否確有受扶養之必要。
二、請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水電瓦斯費、電話費、交通費、膳食費等),並提出機車貸款之契約。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是否有擔任公司或獨資商號之負責人?若有,每月收入多少。
四、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五、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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