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原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原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思妤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8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思妤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