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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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婚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聲請人 簡嘉宏 相對人 陳詩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4年4月13日結婚,約定住所為桃園市○○區○○路○○○號,相對人於105年8月間離家後迄未返家,爰依民法第1001條之規定,聲請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等語。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乃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口名簿為證,且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埔頂派出所警員於106年3月16日前往桃園市○○區○○路○○○號訪查,該處民眾表示相對人已許久不居住於該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06年3月21日函附之警員職務報告書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兩造為夫妻,依上開規定,互負同居之義務,相對人不履行同居義務,又查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