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魏河宏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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