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10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欄「甲○○於民國88年間因偽造文書,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4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入獄執行,並於89年8月6日執行完畢,」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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