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84號原告 余新華 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黃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79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9,181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90元(計算式:13,771-9,18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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