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408號上訴人 林敬祥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 律師
蔡鎮隆 律師被上訴人 賴怡宏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 律師
涂成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確認上訴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於被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上訴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於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洪文慧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何嘉倫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