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昌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珍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1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1,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洪文慧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何嘉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