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54號聲請人 洪錦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鍾招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又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並於聲請狀中稱其已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遞狀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對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惟相對人於調解庭未到場,表示無還款誠意,遂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本院於108年4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陳報是否已就同一事件對相對人起訴,聲請人於108年4月19日具狀陳報本件支付命令之基礎事實,與前開民事訴訟是基於同一事實,同一借款,則同一事件既因起訴而繫屬於法院在先(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1號),聲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對同一相對人就前開起訴效力所及之請求內容聲請再予核發支付命令,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違,實無再予核發支付命令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