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19號聲請人 林泰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1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號││││├─┼───────────────┼──────────────┼───┤│1│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2│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3│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4│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