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256號上訴人 劉博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亭 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