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小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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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小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小上字第12號上訴人 伊薇 時尚婚紗攝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鴻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毛書傑 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63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12日以上訴狀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該書狀未載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亦未有法定代理人之簽名蓋章,其後上訴人於同年3月19日所提之民事上訴狀,亦未記載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具狀人簽名欄處所蓋之「 邱淑惠 」之印章,經查邱淑惠亦非上訴人上訴時之法定代理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本件上訴人上訴時即已變更為趙鴻儒,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上訴人所提上訴是否已經合法代理,顯有未明,茲限上訴人於3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溫祖明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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