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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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選任辯護人丙○○律師
甲○○律師丁○○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宇修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