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坤煌選任辯護人羅廷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坤煌自民國壹佰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嫌疑重大,被告羅坤煌雖坦承部分犯行,惟所述與其他共同被告之供述及證人等之指述尚有歧異,有勾串之虞,且檢察官起訴被告羅坤煌涉犯恐嚇取財罪嫌共有3次,且係於3、4個月內所為,顯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99年9月9日執行,嗣經訊問後,認其仍有反覆實施之虞,於99年12月9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其所涉犯之3次恐嚇取財犯行係於
3、4個月內所為,且各次犯行非單純一次性之舉而均有接續之行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朱美璘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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