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 陳正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表:股票100年度除字第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天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元隆電│84-ND-0000000-0││1│1000││││子股份有限公司││││││├──┼──────────────┼──────────────┼────┼───┼────┼───┤│002│天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元隆電│84-NX-0000000-0││1│40││││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