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182號原告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葉豪聖 被告 曾嬿儒 被告 章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章文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