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92號聲請人 吳豪倫 訴訟代理人 蘇逸修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參拾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1紙,已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6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31紙無效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已依上述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將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之裁定內容刊登在民國105年2月24日太平洋日報,經聲請人提出之該份報紙1份為證及本院調取上述裁定卷宗查核無誤。而於裁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即自最後刊登日起算
5個月內(最末日為105年7月24日),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105年8月16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未逾
3個月之聲請期限,迄今亦仍無他人主張申報權利,故准許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蔡毓琦┌─────────────────────────────────────────┐│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華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7-NF-000001~77-NF-000002│股票│2│200000││├─┼───────────┼──────────────┼──┼──┼───┼──┤│02│華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001~77-NE-000010│股票│10│100000││├─┼───────────┼──────────────┼──┼──┼───┼──┤│03│華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024│股票│1│10000││├─┼───────────┼──────────────┼──┼──┼───┼──┤│04│華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027│股票│1│10000││├─┼───────────┼──────────────┼──┼──┼───┼──┤│05│華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074│股票│1│10000││├─┼───────────┼──────────────┼──┼──┼───┼──┤│06│華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1~77-ND-000006│股票│6│6000││├─┼───────────┼──────────────┼──┼──┼───┼──┤│07│華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17│股票│1│1000││├─┼───────────┼──────────────┼──┼──┼───┼──┤│08│華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46~77-ND-000050│股票│5│5000││├─┼───────────┼──────────────┼──┼──┼───┼──┤│09│華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1│股票│1│740││├─┼───────────┼──────────────┼──┼──┼───┼──┤│10│華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2│股票│1│960││├─┼───────────┼──────────────┼──┼──┼───┼──┤│11│華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17│股票│1│950││├─┼───────────┼──────────────┼──┼──┼───┼──┤│12│華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18│股票│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