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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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86號聲請人 林俊年 相對人 林承賢
林瑞蒼 林哲本林秋華 之繼承人
林哲男 即林秋華之繼承人
林韋辰 林權雄 林育生 林耿民 林佳蕙 林洋一 林清標 林清賢
林清堂 林佳龍
林奉燦 林俊汶 林以興 林以順 黃明仁 林琬婷 林呈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應賠償聲請人林俊年之金額(新台幣/元)」欄其中編號19共有人黃明仁應賠償「2,489」之記載,應更正為「27,38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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