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8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惠珍 即 陳睿婕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信用卡】該部分之帳務資料及申請資料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