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15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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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1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15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1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係設於臺南縣○○鄉○鎮村○○○路○○號之「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駕駛員,平日工作即係駕駛大貨車運送預拌混凝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95年9月21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即預拌混凝土車)載運混凝土,沿臺南縣新市鄉鄉○○村南134號公路外側快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而於同日下午6點5分左右,途經劃設有分向限制線(即雙黃實線)之上開鄉道3.1公里處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又依當時天候晴朗、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上未有任何障礙物、視距復屬良好等情形以觀,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於注意在劃設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貿然於該地點向左迴車。恰巧 邱亮喬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上開鄉道同向自後正常行駛至該處。乙○○因有前述疏失,以致邱亮喬發現該正進行迴轉之大貨車時,業已閃避不及,乃緊急煞車並因此倒地滑行,而乙○○亦避煞不及,以致其所駕駛之大貨車仍直接碾過因滑行進入車底之邱亮喬,並造成邱亮喬受有頭、胸、腹撞壓傷等傷害。邱亮喬經送醫救治後,延至同日下午7點27分左右,仍因重度氣血胸低血容休克而傷重不治死亡。乙○○則於肇事後,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即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警員主動表示其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而自首,並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案經邱亮喬之父甲○○訴由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二、本件有下列事證足資佐參:
(一)被告乙○○於警訊時及偵審中之自白。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及事故現場及肇事車輛蒐證照片34張。
(三)善化分局95年9月21日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
(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驗斷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
(五)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竑職證字第951120號員工職務證明書1份。
(六)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95年9月21日診斷書1份。
(七)臺灣省臺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6年3月15日南鑑字第0965900836號函附之鑑定意見書1份。
(八)本院96年度南簡調字第766號調解筆錄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三、本件係依被告乙○○之請求而為緩刑之宣告,故被告不得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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