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仁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46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范仁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補充證據被告范仁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㈡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與執行情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被告前已有4次犯酒駕之公共危險罪紀錄,理應知悉謹慎守法,改過遷善,竟猶又再犯相同之罪,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仍騎乘機車行駛在公用道路上,所為實無足取,本當從重量刑。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案尚未造成任何法益之實害即被查獲,又本次距前次犯公共危險罪已逾4年,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高上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1462號被告范仁祥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仁祥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以105年竹北交簡字第337號、105年交易字第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嗣經同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飲酒後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於109年10月6日下午3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義民路3段某處路邊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下午3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5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中山路與中山路112巷交岔路口,為警攔查並施以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訴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范仁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2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范仁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受有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檢察官蔡宜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乃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