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壹佰肆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一)債務人洪素玲於1999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11日止累計218,127元正未給付,(其中72,470元為本金,145,65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素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1月11日止累計158,036元正未給付,其中51,328元為消費款;106,559元為循環利息;
14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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