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16號原告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清永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 律師複代理人 廖凱玟 被告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陳奕勳 律師 蔡宜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訂。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