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10號上訴人 黃葉喜
葉滿足 葉玉梅 黃貴丁 葉金石 葉定旺 葉國柱 葉坤榮 葉明樹 葉秀蓮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律師視同上訴人 葉基水 訴訟代理人 葉素珠 視同上訴人 葉金瑞
葉仁貴 葉淵輝 葉亭均 葉姿余 被上訴人 葉欣芝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暨附圖㈠丙欄位所示分割方案中關於上訴人「 葉貴丁 」記載,均應更正為「黃貴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良倩